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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浩江、刘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浩江,刘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486号原告: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七一村马青塘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丽丽。委托代理人:王小俊(系公司员工),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方浩江,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刘锦芳,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方浩江、刘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