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浩江、刘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方浩江,刘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486号原告: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七一村马青塘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丽丽。委托代理人:王小俊(系公司员工),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方浩江,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刘锦芳,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义乌快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方浩江、刘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