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执民字第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宝凤、陈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凤,陈锡林,胡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永执民字第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宝凤,其他,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陈锡林,其他,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胡永庆,其他,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宝凤;陈锡林与被执行人胡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永庆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永庆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