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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杨欠爱、钟吉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杨欠爱,钟吉芳,夏付生,凡哲英,张红,张学东,洪振年,叶汉喜,张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解放路98号。负责人李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欠爱,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钟吉芳,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夏付生,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公民身纷证号码432424196501173236。被执行人凡哲英,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伍修骏,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住安乡县,身份证号玛430721199900508193x。被执行人张红,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公民身纷证号码43072319900224322x。被执行人张学东,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洪振年,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丶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叶汉喜,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张业兰,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欠爱、钟吉芳、夏付生、凡哲英、伍修骏、张红、张学东、洪振年、叶汰喜、张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支审判员  曾祥能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荣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