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江门市新会区XX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096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某某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98118W。代表人: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XX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4371667J。法定代表人:张昆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江门市新会区XX望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况力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况力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