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3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亓孝林、莱芜市机关车辆修理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孝林,莱芜市机关车辆修理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076号之一申请人:亓孝林。被申请人:莱芜市机关车辆修理所。原告亓孝林诉被告莱芜市机关车辆修理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亓孝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机关车辆修理所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新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