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琪,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4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琪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琪与妻子栗中秋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张琪将开水倒在其妻子栗中秋身上,致使栗中秋全身多处烫伤,经鉴定,被害人栗中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栗中秋的陈述、被告人张琪的供述、证人刘某、张清理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受案情况登记表、被害人栗中秋烫伤照片、(上)公(刑)鉴(伤检)字【2017】3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无前科证明、对被害人栗中秋的电话询问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栗中秋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琪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是由婚姻家庭琐事引起,希望被告人张琪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遇事冷静,尊重他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被告人张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文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