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新建信用社诉夏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春荣,倪长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564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国举,男,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轩铭,男,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夏春荣,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倪长福,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春荣、倪长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天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