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克超、王梅与宋泽明、郭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克超,王梅,宋泽明,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江克超,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76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宋泽明,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被执行人郭丽,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江克超、王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宋泽明、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销对宋泽明、郭丽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