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扬州市邗江丽丰内饰件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邗江丽丰内饰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民催5号申请人:扬州市邗江丽丰内饰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包家村九井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919643747(1/1)。投资人:赵春丽。申请人扬州市邗江丽丰内饰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42972618,出票人为浙江恒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3日,收款人为嘉兴市金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3日,已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邗江丽丰内饰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晋安审判员 沈俐英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佘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