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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332朱启平与黄爱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启平,黄爱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启平,男,194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爱珍,女,成年,汉族,住扬中市。上诉人朱启平因与被上诉人黄爱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2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朱启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启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启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朱启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亚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