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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峰与许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许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4573号原告:陈峰,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儿,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胜生,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原告陈峰与被告许胜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许胜生归还原告借款25500元。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峰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胜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2016年8月13日,被告许胜生立据向原告陈峰借款40500元。尔后,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剩余借款25500元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胜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峰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许胜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施通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罗 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