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纪建庄与万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建庄,万付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253号原告:纪建庄,男,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万付成,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纪建庄诉被告万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建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付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建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万元,利息235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5年12月2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有借据一张,后归还10万元,剩余90万元,被告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拖推,无奈只好诉诸法律被告万付成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万付成因急需资金向原告纪建庄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还款10万元,剩余90万元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万付成急需资金向原告纪建庄借款,并打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到期未还,有悖诚实信用,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由于借据上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付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纪建庄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5元,被告负担12800元,原告负担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相庆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祯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