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赖宏业与苏沃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宏业,苏沃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22民初911号原告:赖宏业,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告:苏沃胡,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建(被告苏沃胡的养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农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赖宏业与被告苏沃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赖以森(已故)遗留有一宗集体土地基宅地,宗地号为藤集建(1993)字110903077号,并建造有房屋居住,现由原告继承。2017年3月旧房崩塌,原告拆除旧房重新建造,遭到被告以上述土地属其继承为由,擅自将原告建造的围墙推翻。此事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1.沙砖1800元(0.4元/只×4500只=1800元);2.水泥400元(20元/包×20包=400元);3.石灰800元(16元/包×50包=800元);4.人工4000元(200元/天×2人×10天=4000元);5.沙420元(140元/方×3方=420元),共7420元。事发后,经村委会、司法所和国土所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处均无果。原告上述损失都是由被告故意推翻围墙造成的,依法应由被告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辩称:原告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与事实不符,所用去的沙砖、水泥、石灰、沙的数量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明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无法提供其名下的集体土地宅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父名下的房屋在没有倒塌或拆除前其父有使用权,但该房屋已于2017年3月倒塌,那么原告也不能继承其父的房屋,原旧屋地是集体所有的,原告依法不能继承。原告建围墙是非法的,属违章建筑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父亲赖以森(已故)的房屋位于岭景镇××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藤集建(1993)字110903077号,该房屋于2017年3月份前崩塌,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在该宅基地上建造围墙,2017年3月6日被告以该宅基地属其所有为由,将原告建造的围墙部分推倒。事后,岭景镇南荣村委会和岭景镇司法所曾多次调处,但未果,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庭审中,原告认为修复围墙的费用最少需1000元,被告认为最多需8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无足够证据证实原告建造围墙的宅基地属其所有,故被告推倒围墙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修复围墙的费用问题,原告认为最少需1000元,被告认为最多需800元,由于没有对修复围墙的费用作司法鉴定,且原、被告认可的所需费用相差不大,为了减少诉累,本院酌定修复围墙的费用为9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沃胡赔偿原告赖宏业经济损失9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5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胜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