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艮良、陈玉香、谢万权、陈素琼、岳伟、吴怡萍、成都市艾园食品有限公司、邛崃市火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艮良,陈玉香,谢万权,陈素琼,岳伟,吴怡萍,成都市艾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900号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邛崃市。被执行人:赵艮良,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陈玉香,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谢万权,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陈素琼,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岳伟,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吴怡萍,女,1985年10月29日出任,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成都市艾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邛崃市。被执行人:邛崃市火星食品饮料厂,住所:成都市邛崃市。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艮良、陈玉香、谢万权、陈素琼、岳伟、吴怡萍、成都市艾园食品有限公司、邛崃市火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艮良、陈玉香、谢万权、陈素琼、岳伟、吴怡萍、成都市艾园食品有限公司、邛崃市火星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13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赵艮良、陈玉香、谢万权、陈素琼、岳伟、吴怡萍、成都市艾园食品有限公司、邛崃市火星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21303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18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赵艮良、陈玉香、谢万权、陈素琼、岳伟、吴怡萍、成都市艾园食品有限公司、邛崃市火星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秦 胜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