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30号原告马某,女,1991年1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省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88年4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催缴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宁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