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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蔡波、付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蔡波,付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02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6145017XY)。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B1616室。法定代表人:康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波,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付有,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波、付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