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岳秀奎与白挨行、方忠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秀奎,白挨行,方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岳秀奎,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挨行,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忠贵,男,1957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岳秀奎与白挨行、方忠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方忠贵和白挨行连带支付给岳秀奎承包费373997元(执行时扣除被执行人方忠贵已履行的171497元)。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被执行人方忠贵、白挨行共同承担。本院在受理此案后,申请执行人岳秀奎与被执行人白挨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白挨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岳秀奎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02500元,(于2017年8月3前给付52500,2017年9月3前给付50000,剩余1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本案案件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白挨行承担。三、由强文东担保,保证被执行人白挨行按该和解协议履行,逾期不履行,由强文东承担本案一切还款责任。四、其余互不追究。五、逾期不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