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蒋丰、蒋曾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蒋丰,蒋曾平,蒋琳,常州市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183号。负责人:蒋永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戎加红,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丰,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蒋曾平,男,汉族,1952年1月2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蒋琳,女,汉族,1979年12月4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市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399号8幢3016室。法定代表人蒋一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被执行人蒋丰、蒋曾平、蒋琳、常州市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丰、蒋曾平和蒋琳共同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本金1366271.07元、利息91443.08元、罚息2648.03元并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前述款项为基数按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蒋丰、蒋曾平和蒋琳共同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8120元。如蒋丰、蒋曾平和蒋琳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对蒋丰、蒋曾平和蒋琳享有的上述债权有权申请对蒋丰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鹤苑新都2幢乙单元1401室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并在拍卖所得价款中在最高限额2397000元内优先受偿。常州市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蒋丰、蒋曾平和蒋琳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76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另查明,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处的房产现正在本院另案首查封案件处理中。现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波执行员 熊金明执行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