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百明与被告龙文生、第三人包立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百明,龙文生,包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739号原告:叶百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被告:龙文生。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第三人:包立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曾招成。原告叶百明与被告龙文生、第三人包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叶百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百明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1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丽茵人民陪审员 胡聪明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