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立英、李旭亮等与李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和,王立英,李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6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和,男,194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兼王立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李旭亮,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英,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吉纳高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华,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李建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2013)丰初字第03682号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3263号民事判决书,(2016)京民申4483民事裁定书所判的是翻建前的西房,可是现在的西房是由李旭亮、王立英出资于2011年翻建、加盖,面积是原来的2倍相当于4间房。2.现在的西房,一间房相当于原来的2间房,若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时李旭亮、王立英就损失了建房费用,李建华要是想要现在的西房,应该付给李旭亮、王立英相应的建房费。李建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同意一审判决。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的西房2间是我和我母亲出钱出力盖的,与李旭亮、王立英无关,李旭亮2011年以前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王立英家庭困难自身也有病无多余收入。现在的西房只是向前扩展了一米,门窗、房檐换了,但还是原来的房子,而且扩建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西房2间2010年10月就赠与我了,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无权使用,占用期间应支付我使用费及孳息,希望法院支持我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建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09号院西房2间;2.要求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不得妨碍我对该西房2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3.要求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赔偿我因房屋被侵占的使用费和孳息及损失赔偿款合计147993元(包括:①自2010年11月至2017年3月的租金9.24万元(按照600元/月计算);②孳息按照每年5%计算,自2011年10月至2017年3月,共计25593元;③损失3万元);4.要求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长和系李建华的父亲,李建华系李旭亮的姐姐,王立英系李旭亮的妻子。2016年6月13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村109号院内西房两间归李建华所有。现该西房二间由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占用。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村109号院内西房两间归李建华所有,李建华对该西房二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占用该西房二间,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腾退。李长和与李建华之间的其他债务关系,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以李建华未给付李长和该20万元为由,拒绝腾退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该20万元的纠纷双方可以另案解决。法院判决该西房二间的归属时,该西房的翻建翻修已经完成,故对王立英关于归李建华所有的西房二间已经灭失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李建华要求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给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占用该西房二间至今,应当向李建华支付房屋使用费;李建华自2016年6月13日取得该西房二间的所有权,其要求自2010年11月开始计算房屋使用费,没有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该使用费应自2016年6月14日开始计算。李建华要求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租金,标准偏高,法院酌定为每月400元。李建华要求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按照年息5%的标准给付孳息,标准偏高,该孳息法院酌定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计算。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腾退该西房2间后,应对李建华合理使用该西房2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对李建华要求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不得妨碍其对该西房2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村109号院内西房两间腾空,交还李建华;二、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不得妨碍李建华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村109号院内西房两间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三、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建华自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至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的房屋使用费三千六百元;四、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建华未付房屋使用费的利息(以三千六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李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补充查明:109号院内西房2间原属于李长和全家共同使用。2013年1月,李建华将李长和、陈玉珍(李建华、李建琴、李建芳、李旭亮之母)、李建琴、李建芳、李旭亮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法院判决109号院内西房2间归李建华所有。后,李长和、李建琴、李建芳、李旭亮以109号院内西房年久失修,已由李旭亮夫妇及李建琴出资翻建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京02民终32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长和、李建琴、李建芳、李旭亮又以出资翻建为由申请再审,2016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长和、李建琴、李建芳、李旭亮的再审申请。本院审理中,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陈述西房的翻建时间为2011年,并申请法院现场调查房屋的现状,以确认西房2间是否进行过翻建。李建华称其要求的孳息应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起算,一审法院记录有误。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2016)京02民终3263号民事判决,109号院内西房2间归李建华所有,该判决作出的时间在李旭亮、王立英所主张的翻建时间之后,故该判决所指西房即西房的现存状态。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占用李建华所有的2间西房,侵害了李建华的物权,李建华有权要求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腾空交还上述房屋,不得妨碍其对上述房屋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关于李旭亮、王立英所述其对该西房2间进行了翻建、加盖一节,因上述理由已在(2016)京02民终3263号民事案件审理中提出,但并未影响西房的归属,故亦不能对抗李建华对物权的行使。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为了证明西房经过翻建申请法院对房屋现状进行勘验,因房屋是否翻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本院对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的上述申请不予准许。李旭亮、王立英如坚持要求李建华给付建房费用,可另行解决。虽然2011年3月李长和一家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书,但各方对西房的归属仍有争议,以致2013年1月李建华提起了分家析产之诉,直到2016年6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西房2间的归属才予以明确。此后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仍继续占用西房2间,妨害了李建华对物权的行使,一审法院支持李建华所主张的此后的房屋占用费并无不当。但考虑到西房2间原由李长和全家共同使用,李建华与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之间针对涉案西房并无合同关系,故李建华要求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利息损失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驳回李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李建华负担1580元(已交纳),由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建华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本院),由李长和、李旭亮、王立英负担35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 雪审判员 李蔚林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子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