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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帅峰与乐林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峰,乐林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800号原告:陈帅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梦姗,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林海,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518号5楼、6楼。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峰与被告乐林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峰撤回对被告乐林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帅峰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