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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志安与苏发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安,又名张金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苏发荣��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志安与被执行人苏发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262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苏发荣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志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1日苏发荣自动履行案件执行款7600元,案件履行清结。本院认为,(2016)甘1026民初262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甘1026执36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