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科大拓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宇杰液压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科大拓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宇杰液压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科大拓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华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宇杰液压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科大拓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宇杰液压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已在另案执行完毕,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1执2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