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索宏斌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索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59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索宏斌,男,29岁(1987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良,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索宏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索宏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索宏斌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索宏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索宏斌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索宏斌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2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靖民审判员 范爱礼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隽男书记员 李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