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诉常某、孙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常某,孙某,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396号原告:李某。被告:常某。被告:孙某。被告:牛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孙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1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某、孙某、牛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常某、孙某、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5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