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梁溢伦与冯绍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溢伦,冯绍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696号原告:梁溢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冯绍球,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梁浩华,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溢伦诉被告冯绍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溢伦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同村朋友,双方于1994年达成被告包工包料为原告建设下沙村沙涌大道一巷6号房屋的口头合同。该房屋于1995年建成后,双方于1995年10月17日依原口头合同结算,确定原告还需向被告再付63163元工程款。结算后,由于原告的收入不如人意,不能及时支付给被告款项,后经双方商议,为达成双方面的目的,原告在1998年12月5日同意向被告支付利息25000元,作为原告欠款三年的利息;在2001年11月12日再次同意向被告支付上述累计欠款三年的利息30000元。上述的二次利息支付都是原告以“借款代付息”的形式向被告支付的,也即是原告写借款25000元、30000元欠据,作为原告已支付利息给被告的事实,而实际上原告并没有真实收到被告的25000元、30000元现款。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3条规定和第28条“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原告认定本案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由。本案中本人认为与被告的建设下沙村沙涌大道一巷6号的包工包料建房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而《欠据》(2010年6月14日)是上述合同的从合同,也应属无效。故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包工包料承建下沙村沙涌大道一巷6号房屋的合同无效、从合同《欠据》(2010年6月14日)无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梁溢伦是本案被告冯绍球作为原告早前提起的(2016)粤0605民初21074号民事案件的被告。本案梁溢伦要求确认无效的建房合同与欠据的效力问题,其已在前案中作为答辩事由提出,本院对其答辩意见在判决中已经作出评判。现梁溢伦另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其在后提出的诉讼请求显然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依法不能再作实体审判,而应驳回其重复诉讼。即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前案一过性确定,无须亦不得另案重复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溢伦的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其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