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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国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31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安,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闽06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国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国安将未退赔的赃款退赔给被害人,即退赔被害人赖某1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赖某2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国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国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国安在本院审理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国安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红审判员  郭昭容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