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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降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降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降龙,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长沙市望城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禹双来,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降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降龙及其辩护人禹双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降龙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稳(已行政处罚)在其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新镇北区的住处以及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社区新镇北区的“天逸酒店”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李降龙在其妻子不在家时,容留李某在自己的住处采取烫吸的方式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吸食过程中,李降龙接到妻子的电话告知即将到家,李降龙担心妻子发现其在吸食毒品,便提议李某离开。李某表示自己毒品还没吸食完,要吸食完了才离开。李降龙便表示愿意出资给李某开房。随后,李降龙与李稳一同来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新镇北区的天逸商务酒店,李降龙出资开了8311房,并再次容留李某在该房间共同吸食了剩余的毒品。2、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李降龙与李某共同出资人民币400元购买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后,李降龙容留李某在自己的住处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所购买的毒品。3、2016年11月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降龙与李某共同出资人民币500元后,李降龙驾驶自己的轿车与李某一起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附近购买了5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两人回到李降龙的住处后,李降龙容留李某在自己的住处采取烫吸的方式一同吸食了所购买的毒品。2016年11月2日8时许,被告人李降龙在其家中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降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降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降龙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据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降龙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降龙具有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及主观恶性不大等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通话详单;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降龙的供述;4、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降龙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均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降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降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降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李降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降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晖代理审判员 文 娜人民陪审员 李志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