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建青、南平市建阳区佳福油脂日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建青,南平市建阳区佳福油脂日化有限公司,张元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建青,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歆,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佳福油脂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塔山工业园区白茶铺。法定代表人:张家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张元英,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建阳区佳福油脂日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邱建青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佳福油脂日化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元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邱建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乐 芳审 判 员 陈志勇代理审判员 邱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