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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志云、毛洪海与赵艳红、王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云,毛洪海,赵艳红,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59号申请人:王志云,女,1963年2月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人:毛洪海,男,1963年1月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赵艳红,女,1964年7月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王翔,男,1965年1月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人王志云、毛洪海诉被申请人赵艳红、王翔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志云、毛洪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艳红、王翔所有的位于内蒙古科右前旗工业园鸿翔药业房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4000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云、毛洪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艳红、王翔所有的位于内蒙古科右前旗工业园鸿翔药业房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4000000.00元)予以扣押,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崔汝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