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某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华,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因吸毒于2015年3月8日被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强制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李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某华和购毒人员刘某通过电话约定于2015年2月23日晚在四会市沙尾新桥附近一停车场交易毒品冰毒。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李某华贩卖了价值一百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给购毒人员刘某,二人在交易结束后离开作案现场。2、被告人李某华和购毒人员刘某通过电话约定于2015年3月7日晚21时许在四会市贞山街道虹桥宾馆附近一游戏室门口交易毒品冰毒,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李某华贩卖了价值二百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给购毒人员刘某,二人在交易结束后离开作案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被告人李某华身上搜获白色HTC手机一台及人民币200元;在购毒人员刘某身上搜获疑似毒品二小包。经鉴定,从购毒人员刘某身上搜获的可疑毒品二包共净重0.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发生及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籍信息及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华的身份信息,无犯罪前科。(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华身上搜获白色HTC手机一台及人民币200元;在购毒人员刘某身上搜获疑似毒品二小包,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华于2017年3月8日到案的事实。(5)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清单证明:被告人李某华与购毒人员刘某在案发期间有通话的事实。(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华因吸毒被四会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事实。2、证人刘某的证言(摘录):2015年3月7日21时许,我因和女朋友吵架,心情很不好,想着买点毒品来吸食,于是打电话617××7给一名男子,问对方有没有“货”,我想买两百元。对方问我“你是谁”,我说我是之前在沙尾新桥那边向他买过“货”的,我一说是在沙尾新桥那边向他买过“货”他就知道我是谁了。确认了我的身份后,他说他在四会贞山虹桥宾馆那边,叫我去虹桥宾馆那边找他。大约过了十五分钟,我去到虹桥宾馆门口后,再次拔打电话617××7,接通电话后,对方叫我走到附近一间游戏机室门口,我在游戏机室门口和对方接洽后,我就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二百元人民币交给对方,对方就拿出两小包货给我,我们交易完准备离开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我之前向他购买过两次,这次是第三次。我前两次向他购买均是在四会市沙尾新桥附近一停车场交易,第一次是2015年2月23日,第二次是2015年2月24日,这两次购买毒品也都是在晚上的21时至22时之间交易的。第三次是2015年3月7日晚上,在四会市贞山街道虹桥宾馆一游戏机室门口,刚和他交易完毒品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了,我三次向他联系购买毒品均是用我(150××××0576短号650××6)手机拔打他的617××7这个电话和他联系。经辨认,刘某辨认出向其贩卖毒品的男子就是李某华。3、被告人李某华的供述与辩解(摘录):2015年3月7日21时许,我接到一个电话(他的电话号码为:650××6),对方问我有没“货”,想买两百元,我问他:“你是谁”,对方说他是之前在四会市沙尾新桥桥头向我买过“货”的,我就叫他在四会市贞山街道虹桥宾馆门口等了,大约过了十五分钟,电话号码为650××6的机主再次打我电话,说他到了虹桥宾馆门口了,我就叫他走至附近一家游戏机室门口,在游戏机室门口接洽后,对方就拿了两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给我,然后我就给了两小包冰毒给对方,我们交易完准备离开时,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了。除了这次,我之前还卖过两次冰毒给今晚和我一起被传唤的那名男子。第一次是2015年2月23日,第二次是2015年2月24日,那二次都是在晚上约21时至22时交易的,也是通过我现在使用的手机(135××××7457短号617××7)与对方的电话(650××6)联系交易的,交易地点是在四会市沙尾新桥顺光旅店背后一停车场,每次卖给对方100元人民币,其他人我就没有卖过。经辨认,李某华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男子就是刘某。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在购毒人员刘某身上搜获的疑似毒品二包,共净重0.7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2)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华对作案现场辨认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华的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手机一台、毒资人民币200元(暂扣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建清审 判 员 郑珊珊人民陪审员 梁淑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柯海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