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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247章如城与邵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如城,邵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247号原告:章如城,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邵志良,男,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章如城与被告邵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章如城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邵志良已履行本案大部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如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如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章如城负担。审判员 薛 专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卜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