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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狄军茂与李相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军茂,李相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642号原告:狄军茂,农民,住托克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相庭,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狄军茂诉被告李相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军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被告李相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狄军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5851元及自2016年6月1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13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从被告手中承揽了托克托县五申镇两间房村十个全覆盖的劳务活儿,工程款共计50851.57元,截至2016年6月,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851元。当时,因被告无钱支付,遂将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的一辆帕拉丁越野车抵押给原告,并由原告占有、使用。被告承诺10日内付款。但被告未在承诺的时限内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基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李相庭辩称,被告只欠原告工程款15600元,工程还未验收,验收完才能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狄军茂从被告李相庭处承揽了托克托县五申镇两间房村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劳务活儿,工程完工后,被告李相庭尚欠原告狄军茂15600元工程款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狄军茂承揽了被告李相庭托克托县五申镇两间房村十个全覆盖的劳务活儿,原告狄军茂已按被告李相庭的要求完成工作,被告李相庭应当向原告狄军茂支付相应的报酬。原告狄军茂主张被告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25851元,但原告狄军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李相庭认可其欠李相庭156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狄军茂请求被告李相庭应支付其利息1355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相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狄军茂款项1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狄军茂负担103元,被告李相庭负担1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宇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