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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7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邓森与贺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森,贺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7083号原告邓森,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刘开君,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勇峰,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高明,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森与被告贺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森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贺勇峰返还利息10,000元。原告邓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1,9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森负担。审 判 长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赵明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少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