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7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邓森与贺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森,贺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7083号原告邓森,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刘开君,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勇峰,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高明,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森与被告贺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森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贺勇峰返还利息10,000元。原告邓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1,9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森负担。审 判 长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赵明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少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