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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爱莹申请尔定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莹,尔定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557号申请人郭爱莹,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尔定图,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郭爱莹申请执行尔定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内0626民初2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本金15000元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9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7年7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3000元,另我院于2017年6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尔定图在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个人账户8100301210000001**7182。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2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