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秀勤与夏贤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勤,夏贤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659号原告李秀勤,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丽,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贤长,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驻马店市,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被告夏贤长向原告李秀勤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夏贤长向李秀勤出具有借条一份。借款后,至2016年7月3日,夏贤长先后向李秀勤返还借款26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现因夏贤长下欠李秀勤借款340000元未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而成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夏贤长同意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李秀勤返还借款340000元,并从2016年7月4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720元,由被告夏贤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