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杰生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杰生,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报账员,住汕头市金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贪污罪于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杰生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林杰生因家庭欠债未还,便萌发侵吞公款还债的念头,并打算利用报账领取看守所备用金的机会,私自取款后掉包,再制造车辆自燃起火,公款被烧毁的假象以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从而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随后被告人林杰生用A4纸按照百元纸钞的形状切割成条状纸条,再用黑色塑料袋装好以备掉包之用。当天下午,被告人林杰生到潮阳公安分局警务保障室报账后开具了一张面额为305230.15元的支票,然后与银行预约2月20日上午取款,但其未按规定将报账及预约取款情况向看守所主管领导汇报,而是私自将支票带回家。至2月19日,被告人林杰生又联系了向其追讨欠款的郑某2,约定于2月20日11时在潮阳棉北中学附近先偿还30万元欠款。2017年2月20日上午10时45分左右,被告人林杰生在中国建设银行潮阳支行提取看守所备用金305230元后,驾驶一辆红色现代小轿车到棉北中学附近,将前述款项交给郑某2用于偿还债务。待郑某2离开后,被告人林杰生又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白纸条用于掉包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副驾驶座脚踏板上,然后驾车前往潮阳看守所。途经324国道金浦街道念敬善堂路段时,被告人林杰生将车辆停靠于路边,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淋洒在副驾驶座地上的黑色袋子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待火势渐大后,被告人林杰生下车假装灭火。灭火后,被告人林杰生以为纸条已烧净,便向潮阳看守所教导员郭某报告车辆发生自燃。郭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林杰生又告知其报账所取的公款已在车内被烧毁。在查看汽车烧毁情况时,郭某发现副驾驶座脚踏板处有未烧净的条状白纸,遂要求保护现场并向分局领导汇报。事后,被告人林杰生被带回潮阳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林杰生交代了其前述掉包、侵吞公款的事实,并通知郑某2退还涉案款项。后郑某2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将该款退还潮阳区公安分局。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张某、陈某、郑某1、郭某、肖某、郑某2的证言,被告人林杰生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发案经过,关于林杰生涉嫌贪污案发、破案经过,移送案件(线索)函,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备用金借款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经费支出报表,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文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实(证明)材料,会议记录,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汕头市劳动合同书,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招聘合同制职工呈批表,汕头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劳动合同书,全民所有制职工(工人)介绍信,汕头市交通局(全民)职工介绍信,通知,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和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杰生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林杰生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林杰生因家庭欠债未还,便萌发侵吞公款还债的念头,并打算利用报账领取看守所备用金的机会,私自取款后掉包,再制造车辆自燃起火,公款被烧毁的假象以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从而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随后被告人林杰生先用A4纸张按照百元纸钞的形状切割成条状纸条,再用黑色塑料袋装好以备掉包之用。当天下午,被告人林杰生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警务保障室报账后开具了一张面额为305230.15元的支票,然后与银行预约2月20日上午取款,但其未按规定将报账及预约取款情况向看守所主管领导汇报,而是私自将支票带回家。至2月19日,被告人林杰生又联系了向其追讨欠款的郑某2,约定于2月20日11时在潮阳棉北中学附近先偿还30万元欠款。2017年2月20日上午10时45分左右,被告人林杰生在中国建设银行潮阳支行提取看守所备用金305230元后,驾驶一辆红色现代小轿车到棉北中学附近,将前述款项交给郑某2用于偿还债务。待郑某2离开后,被告人林杰生又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白纸条用于掉包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副驾驶座脚踏板上,然后驾车前往潮阳看守所。途经324国道金浦街道念敬善堂路段时,被告人林杰生将车辆停靠于路边,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淋洒在副驾驶座脚踏板地上的黑色袋子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待火势渐大后,被告人林杰生下车假装灭火。灭火后,被告人林杰生以为纸条已烧净,便向潮阳看守所教导员郭某报告车辆发生自燃。郭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林杰生又告知其报账所取的公款已在车内被烧毁。在查看汽车烧毁情况时,郭某发现副驾驶座踏板处有未烧净的条状白纸,遂要求保护现场并向分局领导汇报。事后,被告人林杰生被带回潮阳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林杰生交代了其前述掉包、侵吞公款的事实,并通知郑某2退还涉案款项。后郑某2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将该款退还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她本来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但被客户拖欠货款,客户逃跑,生意一直亏损,所以欠下债务。另外,她本人又没有固定工作,家庭仅靠丈夫林杰生的工资支撑,在2016年林杰生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卧病在床,经常需要开支一些费用,所以家庭一直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家庭经常需要向亲戚朋友借钱周转。因债主多次追讨,她曾叫林杰生想办法借钱周转,林杰生先后向朋友借款几十万元给她支付债务。2、证人陈某(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警务保障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7日下午3时左右,林杰生到分局警务保障室报账,单据由郑某1负责核准,郑某1核准后将核准的金额告诉他,金额是30万元左右。随后林杰生拿备用金借款单据给他审批,然后再由其拿单据找郑某1开支票。当时郑某1开支票后有将情况向他汇报。并辨认“备用金借款单”(内容“今借到分局警务保障室人民币305230.15元”,借款单位领导签名“郭某”,借款人经手签名“林杰生”,主要单位领导审批签名“同意,陈某”,时间“2017年2月17日”)就是林杰生报账时拿来支借备用金的借单。3、证人郑某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警务保障室财务人员)的证言,证明根据分局有关财务规定,潮阳看守所的备用金是40万元,即潮阳分局先支借40万元现金给潮阳看守所作为备用金,资金由看守所财务人员保管及经手支付看守所的日常开支。潮阳看守所每月根据开支的单据到分局警务保障室报账,并将报账的金额再通过借条的形式借回备用金。2017年2月17日下午3时左右,林杰生到分局警务保障室找他,并拿了一些看守所的开支单据、报账表(经费开支报表)、备用金借款单据给他。他对单据进行审查及核准,然后将情况汇报给主任陈某,叫林杰生拿备用金借款单给陈某审批,再将借款单据交给他,他凭该单据的金额从电脑中打印出支票,然后将支票取款联交给林杰生。当时报账的金额是305230.15元。并辨认“备用金借款单”(内容“今借到分局警务保障室人民币305230.15元”,借款单位领导签名“郭某”,借款人经手签名“林杰生”,主要单位领导审批签名“同意,陈某”,时间“2017年2月17日”)就是林杰生报账的单据。另辨认“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一份(单据编号105044303492222,附加信息“林杰生”,出票时间“2017年02月17日”,金额305230.15元,用途“备用金”)就是他核准报账单据后开具的。林杰生拿到支票后应该向看守所主管领导汇报,然后由看守所领导安排取款,按照规定必须两人去银行取款。4、证人郭某(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教导员)的证言,证明潮阳区看守所隶属潮阳公安分局,实行报账制度。分局为了维系潮阳看守所的日常运作,实行备用金预支制度,即分局先支借40万元现金给潮阳看守所作为备用金,资金由看守所报账员保管及经手支付看守所的日常开支。潮阳看守所每月会根据开支的单据到分局警务保障室报账,并将报账的金额再通过借条的形式借回备用金。潮阳看守所设立报账员,由职工林杰生负责,主要业务负责向分局警务保障室报账、保管经手备用金的开支。看守所的日常开支都是到林杰生处报销,但单据须由他审批后才能报销。报账及支借备用金的流程是:首先由林杰生整理及清点开支单据,制作报账表(经费支出报表)、备用金借款单,然后由他核准后签名并加盖印鉴;其次由林杰生到分局警务保障室与财务人员核单,并由警务保障室主任在备用金借款单上签名审批;最后由警务保障室财务人员根据报账的金额开具支票。开具支票后,按照规定,林杰生需要向银行预约取款时间,并将报账预约取款的情况向他汇报。然后由他指派另外一名人员陪同其到银行取款。2017年2月17日,因看守所库存备用金剩几万元,所以林杰生向他汇报要去报账。当天,林杰生拿了报账报表(经费支出报表)及备用金借款单据给他审批。他初步核准单据及金额无误后在单位领导栏签名并加盖印鉴,然后将单据交给林杰生让其去报账。并辨认“经费支出报表”一份(单据时间“2017年2月15日”,单位盖章“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本月支出金额“305230.15元”,出纳报账员“林杰生”,单位领导“郭某”,加盖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财务专用章)以及“备用金借款单”(内容“今借到分局警务保障室人民币305230.15元”,借款单位领导签名“郭某”,借款人经手签名“林杰生”,主要单位领导审批签名“同意,陈某”,时间“2017年2月17日”)就是林杰生制作的。2017年2月17日,林杰生没有向他汇报报账的情况,也没有将预约银行取款的时间汇报他。2017年2月20日11时15分,他接到林杰生电话称其车辆在金浦七里港善堂附近自燃,他与肖某赶赴现场,见林杰生的红色轿车(粤D×××××)撞停在中间隔离带处,车辆火势已灭。林杰生对他说其已经报账并去银行取款,钱在车上被烧毁了。他去车辆副驾驶座车窗往里面看,见车内烧的不是钱,而是未烧净的白纸片。他便问林杰生去银行取款是否有人尾随,钱是否被人掉包。林杰生称没有。他知道问题严重,要求保护现场并报警。分局领导及技术勘查人员赶到现场开展勘查工作,然后看守所所长谢坤亮叫郑凯军陪同林杰生到刑警大队等候勘查结果。后来他才知道林杰生私自到银行取款并将钱掉包,随后制造该起车辆着火事件。林杰生到刑警大队交代问题后,涉案的款项已经找回。2月20日晚,刑警中队队长李泽橹已经将该笔涉案款项305230元移交给他,资金保管在看守所财务室。5、证人肖某(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财产保管员)的证言印证了证人郭某的证言。6、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明她和林杰生是朋友关系,几年里,林杰生陆续向他借了几十万元,至今还有35万元未还。2017年2月19日下午,她在林杰生家楼下遇见林杰生并向其追讨债务,林杰生答应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在棉北中学附近先拿30万元还给她。2017年2月20日上午10时多,她到棉北中学附近等林杰生。过了一会,林杰生到达后将钱放进她的汽车后尾箱,因之前林杰生说先拿30万元还给她,所以她没有在场清点,直至她将钱送回潮阳公安分局,经办案人员清点后她才知道是305230元。7、被告人林杰生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明他于1996年9月至今在潮阳公安分局工作(工勤人员),其中2015年8月至案发前任潮阳看守所报账员。2012年以来,他的妻子因服装生意经营不善,拖欠他人债务无法归还,债主多次到服装店追讨欠款,家庭一直过着拆东墙补西墙的生活。期间他还向朋友郑某2借了35万元周转,该款一直没有归还。2017年2月17日中午,他保管的备用金要用完了,便想可以利用报账机会偷偷去银行取款并用白纸将钱掉包,然后再伪造车辆在回所途中自燃,公款被烧毁的事故,这样可以瞒天过海侵吞该笔资金用于偿还妻子的债务。因为报账的金额差不多三十万,于是他在办公室用A4纸切割成百元纸钞大小的纸片,然后用黑色塑料袋装好放于车内用以掉包之用。他在办公室清点要报账的开支单据,并填写好报账单据及备用金借款单,然后拿给看守所教导员郭某签名审批,又到分局警务保障室与财务人员郑某1核对报销的开支单据及开具银行取款支票。报账后,他用电话与中国建设银行潮阳支行预约2月20日上午取款,金额约30万元。开具支票后,他驾车回家,在途经“红旗岭”时,他将车停靠在路边,然后从车内抽出汽油装在矿泉水瓶内,准备用于制造车辆起火时使用。回家后,他一直寻思着要找谁来协助掉包。2月19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他在家楼下刚好碰到郑某2前来向他追讨债务。他当场就答应2月20日上午11时在棉北中学附近先拿30万元还给郑某2,并吩咐郑某2这个过程不要与他电话联系。2月20日上午10点多,他从中国建设银行潮阳支行提取潮阳看守所备用金305230.15元(尾数0.15元没有向柜台拿),用黑色塑料袋将钱包装好放于车内,然后沿东山大道行驶,经过东山路口后就往北闸方向行驶,在北闸路口处左转后向潮阳看守所方向行驶至棉北中学附近。11时左右,他就到达324国道棉北中学路段,当时郑某2将车停靠在路旁,郑某2一个人坐在车上等他。他示意郑某2打开车后尾箱,但不要下车。他将整袋钱(305230元)放入郑某2车后尾箱后,帮郑某2将车后尾箱盖上,郑某2就离开了。随后,他在金浦路段制造了车辆自燃的假象,即从车后尾箱将准备好的白纸(用黑色塑料袋装着)及汽油(用矿泉水瓶装着)放到副驾驶座脚踏板上,然后驾车回看守所。在途经金浦街道念敬善堂路段时,他就踩下刹车,然后将汽油淋在白纸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纸张点燃。因为纸张淋了汽油,点燃后火势一下子就大起来,当时他被烟呛到后,立即解开安全带,然后跳下车。因为他没有将车熄火,所以在跳车后,车子还继续前行了50多米,在撞倒中间隔离带后才停了下来。他见车子停下来后,想走上前去看,这时路过的群众就叫喊他不要过去。当时,恰巧一辆公车路过,公车司机见状就拿了一支灭火器问他是否需要,他向公共车司机接过灭火器后就在现场灭火。在这个过程中,附近的一位居民还牵了一条水管给他灭火。大约十分钟后,火被扑灭了,他以为车里的纸条已经被烧尽,所以他就打开驾驶室,拿出他放在驾驶座的背包并掏出手机,在现场打电话给郭某教导员,向其汇报他的汽车着火了。郭某与工勤人员肖某赶到现场,当时车辆因没有熄火,一直在鸣叫,郭某就爬进去将车熄火。郭某出来后,他就装作很惊慌的样子,然后报告郭某说他早上刚好去银行取款,钱还放在车内,可能被烧毁了。随后,他就向郭某说他打开副驾驶座看看钱怎么样。当时他试图打开副驾驶的门,但车门不能完全打开,于是他从右后门爬了进去。郭某就站在车窗外看,他在车内用手抹开脚踏板处灭火产生的白色粉末,当他抹开白色粉末后,才发现条状白纸没有完全烧净。当时他见郭某已经看到白色纸张,所以他假装很惊讶的告诉郭某,那堆怎么是白纸,郭某看后叫保护好现场,并当场报警。事发后,他被带到潮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要侵吞这笔钱,并且做到让人查不到他将钱交给郑某2了。他在策划这件事时就是想着要侵吞这笔钱用于还债的,他没有打算要将钱退还单位。到刑警大队接受调查时,刚开始他一直不肯交代钱的去向,当时他想着好不容易才将钱拿给郑某2了,宁愿坐牢被处理也不愿意将钱交出来。后来,刑警大队的民警反复对他做思想工作,他才认识到只有将这笔钱退回来,他才能得到从轻处理的机会。所以在2月20日下午5时左右,他就电话联系郑某2,动员郑某2将这笔钱退回潮阳公安分局。8、“发案经过”、“关于林杰生涉嫌贪污案发、破案经过”、“移送案件(线索)函”和“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7年2月20日11时多,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看守所职工林杰生向看守所郭某教导员报称,其驾驶的号牌为粤D×××××小汽车在潮阳区324国道金浦街道七里港路段车辆起火,车上有看守所备用金人民币叁拾万伍仟贰佰叁拾元,但郭某教导员现场没有发现车上有该款项,就将情况汇报局领导,局领导指派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到现场调查。该中队办案民警到现场后,了解现场情况,展开调查走访,查看有关的视频资料,并通知事主林杰生到刑侦大队接受询问。13时38分林杰生到潮阳刑侦大队接受询问,在对林杰生询问的过程中,林杰生经过思想斗争后,主动交代其驾驶的号牌为粤D×××××小汽车起火是其自己制造的,但钱的去向没有说清楚,经多次对林杰生做思想工作,17时多,林杰生主动交代看守所的备用金人民币叁拾万伍仟贰佰叁拾元,在其驾驶的号牌为粤D×××××小汽车起火前已被其用事前准备好的白纸调换,并将钱寄放在朋友郑某2保管,按林杰生提供的郑某2的联系方式,办案民警立刻通知郑某2及时将该款项拿回来潮阳公安分局刑侦大队,18时30分郑某2将该款项拿到潮阳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局领导将案情及时通报潮阳区检察院,第二天(2017年2月21日)该大队将林杰生及有关材料移交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遂派员初查,经查发现,林杰生确实存在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潮阳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17年2月22日对犯罪嫌疑人林杰生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9、“备用金借款单”和“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存根”,证明被告人林杰生于2017年2月17日制作的向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警务保障室办理借用备用金305230.15元以及警务保障室开具给被告人林杰生支票的情况。并分别经陈某、郑某1及被告人林杰生辨认无误。10、“经费支出报表”,证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2017年2月份开支结算情况及结算该月份借款305230.15元的情况。并分别经郭某及被告人林杰生等人辨认无误。1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文件”,证明该局规定对属下各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及对备用金提取、单据报销的有关规定。1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郑某2305230元并被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领取的情况。13、“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证明被告人林杰生于2017年2月20日向该行取款305230.15元的情况。14、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出具的证实材料及会议记录,证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根据2015年8月1日该所班子会议决定,林杰生从事该所的报账工作。依照分局《潮阳公安机关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主要负责编制经费支出《预算表》,收集全所账单后到分局报账和领取备用金的相关工作。15、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林杰生于2012年10月19日调入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职工。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20日为该所报账员,系该所工勤人员。16、“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汕头市劳动合同书”、“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招聘合同制职工呈批表”、“汕头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劳动合同书”、“全民所有制职工(工人)介绍信”、“汕头市交通局(全民)职工介绍信”、“通知”,证明被告人林杰生于2000年12月30日由汕头市粤东经贸发展总公司(合同制职工)调入原潮阳市公安局工作。17、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明从车牌粤D×××××小轿车燃烧残留物(纸张)1份检出汽油成分。18、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汽车着火燃烧现场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国道324线潮阳往和平路段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19、刑事照片,证明该涉案汽车燃烧的现场及被追回的赃款的情况。20、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林杰生于1973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杰生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报账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杰生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杰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后已追回赃款,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杰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汉隆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