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与王建智、徐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王建智,徐勇,吴玉华,程华中,孙世义,李树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374号原告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南漳县城关镇青泥湾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0708-4。法定代表人:孔祥福,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建智,男,生于1959年10月20日,汉族,住南漳县。被告徐勇,男,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住南漳县。被告吴玉华,男,生于1963年11月28日,汉族,住南漳县。被告程华中,男,生于1957年1月16日,汉族,住南漳县。被告孙世义,男,生于1961年12月23日,汉族,住南漳县。被告李树林,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南漳县。原告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智、徐勇、吴玉华、程华中、孙世义、李树林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9元,减半收取26030元,由湖北楚天传媒珍珠液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刘红英人民陪审员 叶玉芬人民陪审员 有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