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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桂萍与被执行人张涛、方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萍与被执行人张涛、方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涛、方黎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桂萍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涛、方黎给付借款14.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54元、执行费216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涛、方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涛、方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