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京哈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润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哈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润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017号之一原告:南京哈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马鞍山市润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哈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润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哈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哈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哈宏��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6元,保全费449元,共计88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哈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