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敏与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恢267号申请人:王敏被执行人: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敏与被执行人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需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指定通化市二道江法院统一执行,故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恢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