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物业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703执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朱丽娇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