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韦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997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韦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春梅,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韦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二审诉讼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5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红玉于2017年7月7日签收后,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二审中,被上诉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诉人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华泰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保单号为10xx02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交纳诉讼保全费2520元,本院出具(2017)鲁02民终599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上诉人青岛宏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大海审 判 员 朱见晓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姚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