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汪晶晶与谢胜男、谢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晶晶,谢胜,谢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121号申请人:汪晶晶。被申请人:谢胜男。被申请人:谢添。申请人汪晶晶因与被申请人谢胜男、谢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胜男所有的位于襄州区航空路11号(百洋欧典)7幢1单元15楼1501号房产(襄州区字第××号),申请人汪晶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胜男购买的位于襄州区航空路11号(百洋欧典)7幢1单元15楼1501号房产(襄州区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汪晶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江山南路艺苑景观豪庭1幢1单元23层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襄阳国用(2015)第x**号]。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诉前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申请人汪晶晶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熊文英书 记 员 徐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