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1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476号原告:杨某,女,1962年5月12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杨某1,男,1957年1月7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委托代理人:金志刚,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杨某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杨某1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