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成振生与马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振生,马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762号原告:成振生,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马明明,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振生与被告马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振生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