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荣华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荣华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43号罪犯陈荣华,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5)岩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3047元(已交25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荣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2873分;获五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荣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荣华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