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新大东纺织有限公司与蒋金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新大东纺织有限公司,蒋金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596号原告:河北新大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工业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700887749F。法定代表人:王宇辉,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010907396,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蒋金城,男,汉族,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11141578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河北新大东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金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河北新大东纺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建、被告蒋金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新大东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6,543.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蒋金城在担任原告河北新大东纺织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期间,负责采购企业所需的工业产品(生产用料),其中包括前期的市场调查、询价、签订合同等。2016年4月,原告发现经被告手所采购的工业原料,比如聚合氯化铝、工业盐、万用表等,其采购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其中较为明显的有聚合氯化铝,2015年采购价格3,420元/吨,而山东、河南及石家庄等地市场价为1,800元/吨,被告所采购物料高于市场价格90%。经原告事后对相关企业调查了解,发现被告存在与相关企业相互串通、故意抬高价格的情形。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146,543.30元的经济损失。被告蒋金城辩称,我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一直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从未有任何闪失。从前期市场调查、签订合同,都严格把关。后期付款都需要公司领导审核签字才能完成,我没有权力决定付款事宜。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我在任职期间有工作失误及与相关企业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更没有证据证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原告河北新大东纺织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蒋金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聘用被告蒋金城担任公司采购部经理,具体负责对采购货物询价、寻找货源等事宜。聘用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六条规定: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至2016年3月,经被告蒋金城采购聚合氯化铝49,690公斤,单价分别为3.42元/公斤,超出同期市场价格90%、84%,造成原告多支出货款79,389元;采购万用表5块,高于市场价格46.40%、42.30%,造成原告多支付货款2,170元;采购工业盐519,130公斤,高于市场价格29.50%、22.70%,造成原告多支付货款64,984.30元。2016年12月31日,原、被告聘用合同期满。2017年2月7日,原告向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所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晋劳人仲不字(2017)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被告蒋金城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未尽到勤勉、注意义务,导致所采购工业原料部分价格明显偏高,致使原告采购成本增高,被告蒋金城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蒋金城赔偿原告河北新大东纺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467.7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1元,减半收取1,615.50元,由原告河北新大东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346元,被告蒋金城负担26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