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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任宁武、张万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宁武,张万笋,任大海,卢丹,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宁武,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笋,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任大海,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卢丹,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区功能区3A区块。法定代表人:任大海,执行董事。上诉人任宁武因与被上诉人张万笋,原审被告任大海、卢丹、东阳市途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7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宁武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宁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