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勇与王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生于1987年8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杰,男,生于1989年9月1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李勇申请执行王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勇装修手工费8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川0522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德靖 来自: